2004年周女士与北京元亨利硬木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了《家具买卖合同》,三年后起诉要求元亨利公司履行合同交付家具。6月26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,判决解除了双方的《家具买卖合同》。
2004年7月、9月,周女士先后两次与元亨利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,约定周女士购买元亨利公司的香枝木家具,货款分别为11.9万元和2.9万元,周女士分别交纳定金1.6万元和0.35万元,余款于货到验收后支付。送货方式为送货上门,约定了具体交货地点。双方未对具体交货时间进行约定。
庭审中,周女士称,其曾多次要求元亨利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家具,但均遭拒绝,故现起诉要求元亨利公司交付家具。
元亨利公司辩称,周女士所订家具为看样品定做,定做完成后,自订立合同后长达三年的时间里,公司多次电话与其联系,通知为其送货,但周女士称货款未准备好,故公司只得将上述家具另行销售,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。同时,提出反诉,由于周女士违约在先,拒不履行合同义务,现解除《家具买卖合同》的条件已成立,且公司已将周女士定做的家具销售,该合同已无法履行,故要求解除与周女士签订的《家具买卖合同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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